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办法
(2007年1月22日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浦东新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下列人员:
1、选举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26人;
2、选举浦东新区区长1人、副区长7人;
3、选举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院长1人;
4、选举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人。
三、浦东新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从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
大会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参与十人以上联合提名的每位代表所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也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提名候选人应在大会主席团安排的时间内提出。
四、提名推荐候选人应填写推荐表,写明候选人的情况。大会主席团应当向全体代表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推荐者可以在代表团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候选人的情况。
五、选举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区长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1人,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大会主席团应将依法提名的全部候选人名单(草案)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并按照大会分次选举的安排,分次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符合上述规定的差额数,则直接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大会投票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上述规定的差额数,则进行预选。
六、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工作由大会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