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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规范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以下配套制度。
  1、说明裁量理由制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2、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卷的档案管理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检查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案卷档案管理情况。
  3、行政处罚裁量案例指导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汇编或发布已经发生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并通过培训等形式传授给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可以参照本级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典型案例。
  四、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步骤
  (一)梳理依据、确定项目阶段。梳理行政处罚依据和确定细化、量化水行政处罚项目的工作由省厅负责,省厅将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梳理、确定的结果。各地水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省厅确定的项目的基础上,按照各自权限,结合实际适当增减。
  (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阶段。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厅确定的项目,按照权限,对各自实施的水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具体的细化、量化。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参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各市水利局的细化、量化工作应于2010年9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水利局的细化、量化工作应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报备公布阶段。各地水行政执法部门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报送上一级水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后,以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要求
  (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抓好落实,抽调具有法律知识和丰富执法经验的人员,按照本意见要求集中时间做好细化、量化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并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广泛听取一线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根据执法实际,尽量列举与行政处罚阶次相对应的情形,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各地水行政执法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时要加强与同级法制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接受法制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各市水利局在建立市本级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制度的同时,还应对所属县(市、区)水利局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指导。省厅将对各地的实施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并加强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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