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律师投诉查处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经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或律师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调查处理:

  (1)没有明确被投诉人的;

  (2)匿名投诉,且没

  (3)投诉事项已经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完毕,明确答复当事人,或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在不能提供新证据的前提下,仍就同一内容反复投诉的。

  对不予调查的投诉,应在接收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办或指定办理的案件自收件之日起)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五),书面告知投诉人。

  三、处理

  1、对违反《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行为,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对违反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行为,由律师协会进行行业处分。处罚或处分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对委托或指定调查案件的处罚或处分决定,应由委托部门做出。处罚或处分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

  3、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应在作出处罚或处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或处分结果告知投诉人。

  四、申诉

  1、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提出申诉;对省律师协会调查处理不服,可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诉。

  2、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提出申诉的应及时研究决定是否受理,并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3、原调查处理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申诉案件的复查,并提供有关案卷及相关证据材料。

  4、申诉案件应在一个月内调查处理结束,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当事人。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申诉复查时间。

  五、其它

  1、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行政或行业处罚、处分后,应及时整理并归档,将处罚或处分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进行公开披露。

  2、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制度、投诉查处会商制度、投诉查处信息通报制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