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律师投诉查处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监督和检查,提高律师违规违纪行为查处工作效能,省厅制定了《关于规范律师投诉查处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厅。
二ΟΟ六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规范律师投诉查处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对律师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根据司法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登记
1、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接到投诉信件、电话或接待来访后,应即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投诉受理情况登记表》(附件一),详细登记。
2、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投诉内容确定是否受理,并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受理告知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告知书》(附件二、三),分别告知双方当事人。需转办或指定办理的,应同时发出转办或指定通知,并告知投诉人。
二、调查
1、对有具体被投诉人、违纪事实和调查线索的投诉,均由被投诉人所在地律师协会调查处理。
违纪情节严重,可能受到停业以上行政处罚以及不符合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资质条件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2、对指定、转交办理、委托调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调查终结,并将调查结果、相关证据及处理意见书面报上级机关或律师协会,同时填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投诉查处结果告知书》(附件四),将调查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
3、对委托律师协会进行调查,需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构成违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重新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