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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实习律师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实习律师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司通[2007]81号)


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根据司法部《关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请示制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批复》(司复[2006]21号)精神,经研究,省厅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全省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由各级律师协会负责,司法行政机关加强监督指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实习人员的集中培训,司法行政机关要派人参加指导;要严格按照《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律师执业暂行规定(试行)》的规定,加强对实习期满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书面材料审查和考核;要认真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是否足时、规范。对在审查考核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管理不严、不按计划落实实习内容、出具虚假实习考核意见等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分。

  二、各级律师协会要认真开展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工作。要制定规划,认真部署,定期检查考核;要经常了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培训管理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整改。各市要将实习人员名单按季度报省律师协会汇总并报省厅备案。省厅将按照备案时间计算实习期限,并作为颁发律师执业证的依据。

  三、律师事务所要认真制定实习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实习管理规定,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实习活动;要确定指导律师,逐人制定实习计划,并经常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严格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实习律师是中共党员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

  四、《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后,原有规定与其相冲突的,以此办法为准。

  附件:《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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