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监局关于溧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牌石信用分社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苏银监复〔2012〕10号)
溧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你联社《关于溧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牌石信用分社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溧信联发〔201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溧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牌石信用分社变更营业场所至溧水县和凤镇和凤北路1-1号,该机构在新址开业前,在原址继续营业。
二、你联社应在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工作,并向我局报送新营业场所安全、消防合格证明材料。完成上述工作后,该机构方可在新址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