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成立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加强对全省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工作。地质灾害易发区市、县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健全与本地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相适应的专业监测、应急管理和技术保障队伍的要求,设立市、县级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地质环境监测站),建立应急专业队伍,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在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方面的技术优势。加大资源整合和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巡查调查、监测预警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稳定基层地质灾害防治队伍。
(十八)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与管理。省级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保障范围,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用于开展我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不断增加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九)积极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创新。省相关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组织实施科技攻关,加强对复杂山体成灾机理、地质灾害风险分析、地质灾害监测与治理技术等方面的研究。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手段,不断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勘查设计、监测预警水平。科技、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和新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
(二十)深入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普宣传教育。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防灾避险技能演练。地质灾害易发区省辖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地质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教育部门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中小学学生开展防灾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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