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水平
(十三)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有关各方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省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工业和信息化、水利等部门要加强支持和指导。
(十四)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镇、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政府、基层群测群防队伍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厂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大中型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每年汛期前要组织应急避险演练。
(十五)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当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切实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驻豫部队、武警部队负责组织军队参与抢险救援;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应急物资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堰塞湖溃坝等次生灾害防范工作;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气象部门负责指导开展应急气象预报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六、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十六)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政策体系。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相关规章和制度建设,加快推进《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立法进程,形成比较完善和配套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政策体系。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完善相应的政策、制度。地质灾害易发区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