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水平。地质灾害易发区县(市、区)、乡镇政府要重视并加强基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以村干部、骨干群众、企业职工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社区、村民组、厂矿企业、施工单位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受威胁群众等的防灾知识及技能培训,不断增强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省、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教育、民政、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气象等部门负责指导县、乡级政府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三、严格城镇规划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效规避地质灾害风险
(六)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时,要加强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和布局,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省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路、工业和信息化、林业、国资、旅游、能源等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
各级环保、林业、水利、农业、气象等相关部门要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
(七)快速有序组织地质灾害临灾避险。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定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地质灾害隐患变化情况,紧急情况下,县(市、区)、乡镇政府和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并在原址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避免人员进入造成伤亡。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八)加快开展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校舍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工作,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受威胁的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支持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