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与有燃气气源的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天然气供气协议;
(五)拟建加气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六)提供拟建工程项目的说明、建设方案和平面布局图。
第八条 在现有加油站站址增设、改建天然气加气站或新建油气合建站项目的,应先取得昆明市商务局、市安监局的意见,再按上款要求办理项目手续。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按照昆明市建设项目投资类联合审批办理规程,在市级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立项审查手续,到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并在相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质监、环保、安全监督等各项建设手续,相关手续不完善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九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安装。
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应严格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项目完成后,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连续稳定的气源供应,提供的天然气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加气设施及其运行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四)有相关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收银、加气岛等重要部位应有视频监控等安全技防设施;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六)配备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或校检。
第十二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不得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天然气汽车气瓶,充装气体类型必须与气瓶盛装介质类型一致。
第十三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