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定的《昆明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住建局反映。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昆明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昆明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行政区域及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县(市)区的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证供应、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建设必须符合《昆明市天然气利用规划》、《昆明市加气站布局规划》的布局要求;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版))等相关规范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