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行政复议管辖权的意见
(昆政发〔201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从2008年3月起,原属于呈贡县管辖的马金铺乡、大渔乡、洛羊街道办事处、七甸街道办事处,原属于官渡区管辖的阿拉彝族乡,原属于宜良县管辖的汤池镇,原属于玉溪市澄江县管辖的阳宗镇,原分别属于东川区、禄劝县和寻甸县管辖的红土地镇、舍块乡、转龙镇、雪山乡、乌蒙乡、倘甸镇、凤合镇、联合乡、金源乡等9个乡镇先后分别由高新区、经开区、滇池旅游度假区、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等管委会实行了实体化管理。
为进一步适应我市开发(度假)区实体化管理的发展需要,规范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行政复议管辖权的行使,促进开发(度假)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效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行政复议管辖权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享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可以在管理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上述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作为托管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其实施实体化管理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此外,上述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述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也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
二、上述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中实行垂直管理的公安、规划、国土、工商、国税、地税、海关等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按照管理权限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复议权。
三、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严格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