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矿企业
按评价得分高低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矿井,对煤矿实施分类管理。总的要求是:鼓励支持一类矿井,督促指导二类矿井,重点监管三类矿井,逐步淘汰四类矿井。做到安全监管重点突出,有的放矢。
一类矿井:得分不低于总分的95%(含95%)的。对一类矿井,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从优先复工复产、证照办理等生产政策和技术服务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二类矿井:得分不低于总分的85%(含85%)的。对二类矿井,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该类煤矿在生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针对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制定措施,限期整改提高,确保装备上水平,管理上台阶。
三类矿井:得分不低于总分的80%(含80%)、或触及安全红线、或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的。对三类矿井,必须实施不少于1个月的隐患整改,隐患整改期间,停止井下采、掘作业,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29人。其中触及安全红线的矿井,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的矿井,取消其年度内一类、二类矿井评定资格,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落实领导挂牌督办制度,派专人驻矿监管。问题整改到位后,按照有关程序复工复产。四类矿井:得分低于总分的80%、或连续两次被评为三类矿井、或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一般事故的。对四类矿井,必须实施不少于3个月的隐患整改,由产煤县(市、区)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按照三类矿井的整改要求监督落实。其中,发生较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一般事故的矿井,取消其年度内一类、二类、三类矿井评定资格,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处理。整顿到期后,仍然达不到标准的煤矿,符合关闭情形的,由产煤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地方煤炭主体企业
按评价得分高低和所属煤矿分类情况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主体企业。
一类主体企业:得分不低于95分的(含95分),且所属矿井没有三类、四类矿井的。对一类主体企业,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从安全投入、安全改造资金补助、产业改造升级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类主体企业:得分不低于85分的(含85分),且所属煤矿不超过一个三类矿井的。对二类主体企业,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重点进行督导,督促企业不断完善自身建设,提升所属煤矿的装备和管理水平。
三类主体企业:得分低于85分的,或者所属煤矿有一个四类矿井或两个以上(含两个)三类矿井的。对三类主体企业,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建议免去主体企业分管负责人的职务,取消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及所属煤矿年度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市煤炭局组织对主体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分批进行脱产培训;所属煤矿发生较大事故或两起以上(含两起)一般事故的主体企业,建议免去总经理和分管副经理职务,所属煤矿进行不少于2个月的隐患整改,由产煤县(市、区)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按照三类矿井的整改要求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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