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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三)坚持扶优促差原则。通过对煤矿安全生产过程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和风险评估,对煤矿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安全意识强,基础装备水平高,安全管理到位的煤矿企业给予鼓励和支持;对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差、管理不到位或安全不达标矿井,采取强制措施,督促限期整改、提升。
  (四)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分类结果与各级监管部门日常检查和煤矿企业(或主体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状况相联系,凡发现煤矿企业存在有重大隐患继续组织生产或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及发生事故等情形的,一律降级管理,通过评价分类动态管理,促使煤矿企业实现动态达标,持续达标。
  三、目标任务
  力争用2-3年时间,全市地方煤矿全部达到省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力争50%以上的煤矿创建成省“五优”矿井,赶上或超过省煤炭骨干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依法依规淘汰四类矿井,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评价范围、标准及时间
  (一)评价范围
  1.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2.地方煤炭主体企业;
  3.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及单独保留煤矿。
  (二)评价标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以及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等,分别对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地方煤炭主体企业、煤矿企业制定评价细则(见附件1、2、3、4)。市煤炭局负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煤炭产业及安全监管新的政策规定,按有关程序适时对评价细则进行修订完善。
  (三)评价时间
  煤矿企业对照评价标准,开展日常性安全评价,主动查漏补缺;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每月对所属煤矿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评价结果及时上报所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产煤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对辖区内地方煤矿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市政府委托市煤炭局每半年对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全市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并及时通报评价结果。
  五、评价结果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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