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郑政〔2012〕8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郑政〔2011〕94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豫政〔2011〕4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两基”(基层、基础)、“三体系”(目标考核体系、质量标准化体系、责任追究体系)建设步伐,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提高煤矿的科学管理水平和装备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符合我市实际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建立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煤矿事故可防可控和“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理念,以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为载体,实施风险评估,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全面推进“两个主体责任”落实,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持续提升原则。通过规范有序和公正科学的安全综合评价,促使监管部门和煤炭企业对照规范查找问题、消除隐患,主观能动地达到自我整改、自我巩固、自我完善、自我提高,持续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坚持触及安全红线和发生事故一票否决原则。凡是触及评价细则明确的安全红线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煤矿及相关主体企业实行一票否决,依照规定,直接归入相应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