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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农机安〔2012〕4号、甬财政农〔2012〕119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年报废计划和实施方案请于3月20日前申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有效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节能降耗减排,保障安全生产,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7〕64号)和《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对象
  凡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船型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在本市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按规定办理报废回收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
  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纯农田拖拉机,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已达到报废条件,凭村和乡镇政府权属证明,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可申请报废经济补偿。2012年11月1日后达到报废条件的纯农田拖拉机需满足前款所有条件才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
  船型拖拉机报废使用年限按《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执行。
  二、补偿标准
  1.拖拉机报废按照拖拉机的发动机功率大小实行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4.7kw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kw以上(含14.7kw)拖拉机3500元/台。
  2.补偿资金由市与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象山、奉化、宁海补偿资金由市财政承担70%,当地财政承担30%;其他县(市)区由市财政承担40%,当地财政承担60%。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再安排补偿资金,以加大更新淘汰工作力度。
  三、审核程序
  1.申请。拖拉机所有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到辖区所在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到辖区所在县(市)区农机部门申请补偿资金。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到辖区所在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到辖区所在县(市)区农机部门申请补偿资金。
  申请时需填写《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审核公示。县(市)区农机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者资格条件、《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列为经济补偿对象,并在补偿对象所在镇(乡、街道)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镇(乡、街道)政府在公示单(详见附件5)上盖章确认。
  镇(乡、街道)政府确认后报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审核。
  四、解体回收
  1.上道路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报废回收,必须到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动车回收单位进行解体回收。报废拖拉机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2.纯农田拖拉机报废回收,可到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指定并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金属回收解体企业进行解体回收。
  当地农机主管部门落实1名专职农机监理员负责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监督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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