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南京都市圈规划编制工作。推动上海产业向我省沿海地区和苏北地区转移,其中,盐城市与上海市合作共建了11个园区,累计引进亿元以上产业项目153个。全省加盟长江三角洲大型科学仪器共用网的科学仪器设备达2935台(套),增长25.9%。新建高速公路ETC专用车道398条、客服网点809个。
(二十三)继续扎实做好对口支援工作。全面开工建设已经确定的援藏援疆项目,援助西藏完成投资3.12亿元,援助新疆完成投资15.64亿元。组织新疆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来苏培训。推进苏陕挂钩扶贫工作,安排援助资金1500万元以上。(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援藏项目完成投资2.5亿元。援疆项目完成投资15.64亿元。组织3519名新疆未就业大学毕业生来苏培训。安排苏陕挂钩扶贫资金2453万元。
七、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二十四)大力推进节能减排。节能减排指标完成好国家下达的任务。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5%以上。组织实施节能改造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现节能能力200万吨标准煤。组织对500家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分别削减2.19%、1.94%、2.78%和2.63%。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4%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5%以上。(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级机关管理局)
预计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5%。组织实施节能改造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形成节能能力223万吨标准煤。组织对840家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预计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分别削减2.2%、1.9%、1.5%,氮氧化物排放零增长。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4%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5%以上。
(二十五)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确保太湖流域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进一步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流域水质。完成太湖510万立方米生态清淤任务。淮河流域和南水北调江苏段水质达标率稳定在80%以上,重点城市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率提高到80%以上。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80万立方米/日、污水管网2500公里,新增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3500吨/日。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新增造林80万亩和森林抚育150万亩。新增城市绿地4500公顷。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2-3个、国家园林城市1-2个、省级园林城市3-5个。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完成治理宕口100个,治理面积1000万平方米。(责任部门:省环保厅、太湖办、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农委、林业局)
太湖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全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未发生湖泛现象。太湖流域COD(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排放总量分别下降2.621%、2.85%、2.53%。完成太湖692万立方米生态清淤任务。根据沿淮8市监测,淮河流域水质达标率为91%。南水北调江苏段水质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进展顺利。南京、苏州等重点城市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率提高到80%以上。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106万立方米/日、污水管网3000公里,新增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4500吨/日。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新增造林127.7万亩、森林抚育面积154万亩。新增城市绿地4600公顷。苏州等5个市、江都等3个市分别通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综合评价和现场核查。东台等5个市通过省级园林城市现场核验。完成治理宕口153个,治理面积1091万平方米。
(二十六)广泛开展生态创建活动。力争新增10个市、县(区)达到国家生态市、县(区)考核标准,5个城市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标准。(责任部门: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12个市、县(区)建成国家生态市、县(区)。5个城市达到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标准。
八、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
(二十七)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健全政府预算体系,完善省直管县财政体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健全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责任部门:省财政厅)
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项目,试编社会保障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下达2010年县级基本财力奖补资金7.66亿元,完善2011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办法和奖补方案,并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二十八)推进金融体制改革。设立5家外资银行分行。新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60家以上。力争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新增上市公司30家。新增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60家,发行总量余额增长1倍以上。(责任部门:省金融办,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
6家外资银行分行开业,新增农村小额贷款公司156家。23家村镇银行获准开业或筹建。新增上市公司57家。新增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80家,发行总量余额增长1.2倍。
(二十九)推进环保收费改革。制定《
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责任部门:省环保厅、财政厅、物价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
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已发布施行。《江苏省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管理办法(试行)》已上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