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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按照招投标方式确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时间和程序,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际需要,另行通知。

  (五)此文下发前已具备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的,可继续承担创业培训工作。

  四、创业培训的教学组织

  本市创业培训坚持统一教学管理、统一师资培训、统一评审《创业计划书》和统一颁发培训证书的原则实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要按照本市统一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报名参加创业培训的学员进行面试,对通过面试的学员开展创业培训;指导学员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并参加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创业计划书》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按要求,加强对学员的跟踪指导,选择多种方式为学员提供创业服务,促进学员成功创业。

  五、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和申领

  (一)创业培训补贴按照每人24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具体拨付比例和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以下简称233号文件)第二十一条执行。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二)创业培训补贴由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属地向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区县人力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拨付。

  (三)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需要提交233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材料,以及按照培训对象提交相应人员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创业培训是提高劳动者创业能力的重要手段,加快建立面向全体城乡劳动者的创业培训工作体系,对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多层次的创业培训,是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创业培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与财政、商务、税务、工商等部门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创业培训工作。

  (二)规范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按照创业培训工作的要求开展培训,强化对学员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要严格核验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人员的有效证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及影像资料库,并按要求使用“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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