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
(一)本市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参与创业培训,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资质认定或招投标的方式,由市人力社保局在本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择优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办学资质。
2.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承诺按照人力社保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
3.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有2名及以上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专职教师和2名以上能够指导创业实践的兼职教师;具有5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
4.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设施和设备:2间以上不小于50平方米的培训教室;培训教室的设施应满足互动式教学的要求;培训教室应具有计算机、投影仪等多媒体教学设备、录像设施;具有组织学员进行创业实训、创业见习等创业活动的条件和能力,以及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5.具有培训档案和学员档案的保管能力、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管理条件。
6.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行为记录。
(二)申请参加认定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北京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见附件)以及填表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单位的办学许可证或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文件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初审后退回,留存复印件)。
(三)区县人力社保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涉及的内容进行初审,并在《北京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中填写初审意见;对初审通过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将《北京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表》等申请材料报市人力社保局。
市人力社保局成立由专家、培训师等人员组成的评审组,对通过初审的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由市人力社保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将结果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