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能发[2012]3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培训学校、家政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及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现就我市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可以享受培训补贴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认定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被安排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政服务员。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本市颁发的家政服务资格证书后,上岗服务。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招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外省市来京务工人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及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可以由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组织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二、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培训、鉴定机构的认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由定点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承担。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
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择优选定、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资质认定的方式,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本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择优认定。具备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也可以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自主开展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培训。首批定点培训机构通过资质认定方式确定。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附后(附件1)。
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按属地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所有提交材料均用A4纸,一式两份):
1、《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附件2);
2、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复印件;
区县人力社保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合格的单位申请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组织评审小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后,将合格单位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上公示七天,无异议的,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定点鉴定机构的认定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培训规模进行委托。首批委托北京市第二职业技能鉴定所和北京市第二十四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培训与鉴定的组织实施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考核鉴定、统一资格证书”的原则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组织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要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协议(协议内容可包括培训时间、人数、等级、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及其它需要明确的内容,开展自主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除外)。定点培训机构要使用市人力社保局统一编写的培训教材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我市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组织学员到定点鉴定机构参加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由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核发相应等级的《北京市家政服务资格证书》(初级证书式样见附件3)。
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5天要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同时要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及时将学员的基础信息以及报名、培训、鉴定等情况按要求在“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上进行录入,并确保录入信息的真实、准确、有效。
四、培训及鉴定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