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用公房修缮范围的通知

  (二)外墙原有抹灰,如梆鼓、脱落,可按原有的抹灰形式进行修补,面积较大的,可铲除重抹,但原清水墙不增加抹灰工程,室内墙面抹灰损坏可进行铲抹或补抹。但室内外的粉刷及室内的高级装修工程一律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三)原有的木隔墙、板条抹灰墙及木玻璃隔墙损坏可进行修复;墙损坏比较严重,确无维修价值的,可根据不高于其原有墙标准改做其它墙。

  (四)原有护墙板,挂镜线损坏可维修,维修不了的,拆除改做抹灰墙面。

  (五)原有院墙损坏的,可进行维修或拆砌。

  八、地面工程:

  (一)室内地面损坏,可按原有地面(装饰地面除外)的形式进行维修,确无法维修,改做水泥地面。

  (二)院内地面只负责甬路的维修。

  (三)楼梯、台阶、散水的损坏,可维修。

  九、门窗维修及油漆工程:

  (一)钢木门窗、天窗按原有槽数进行维修;原无纱窗、纱门不予增添。

  (二)原有的筒子板、窗帘盒、暖气罩损坏可以维修,没有的不予增添。

  (三)原有的钢木门窗、天窗、木地板、木趋脚板、筒子板、天花板、挂镜线及木楼梯的油漆打蜡工程。

  (四)原有门窗及天窗的玻璃可结合大修工程一次性安装,在使用中损坏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十、室内顶棚损坏按原来形式进行维修。

  十一、水、电、设备工程:

  (一)原有暖气采暖设备的正常维修及更新,但饮水锅炉、业务用锅炉、淋浴锅炉、淋浴管道及设备不予维修。

  (二)原有的卫生设备损坏,按原样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水表以内原有的上水管道及院墙内的下水管道的维修和更换。

  (四)因使用单位需要,新装及增添暖气片、冷气设备,改造卫生间、浴室,必须报请房屋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施工,一切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五)热水供应设备不论是原有及增添一律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房管部门不予维修和更换。

  (六)因环境保护需要、锅炉改造及相应的土建工程,增添消烟除尘及消噪音设备,一律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