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墙原有抹灰,如梆鼓、脱落,可按原有的抹灰形式进行修补,面积较大的,可铲除重抹,但原清水墙不增加抹灰工程,室内墙面抹灰损坏可进行铲抹或补抹。但室内外的粉刷及室内的高级装修工程一律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三)原有的木隔墙、板条抹灰墙及木玻璃隔墙损坏可进行修复;墙损坏比较严重,确无维修价值的,可根据不高于其原有墙标准改做其它墙。
(四)原有护墙板,挂镜线损坏可维修,维修不了的,拆除改做抹灰墙面。
(五)原有院墙损坏的,可进行维修或拆砌。
八、地面工程:
(一)室内地面损坏,可按原有地面(装饰地面除外)的形式进行维修,确无法维修,改做水泥地面。
(二)院内地面只负责甬路的维修。
(三)楼梯、台阶、散水的损坏,可维修。
九、门窗维修及油漆工程:
(一)钢木门窗、天窗按原有槽数进行维修;原无纱窗、纱门不予增添。
(二)原有的筒子板、窗帘盒、暖气罩损坏可以维修,没有的不予增添。
(三)原有的钢木门窗、天窗、木地板、木趋脚板、筒子板、天花板、挂镜线及木楼梯的油漆打蜡工程。
(四)原有门窗及天窗的玻璃可结合大修工程一次性安装,在使用中损坏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十、室内顶棚损坏按原来形式进行维修。
十一、水、电、设备工程:
(一)原有暖气采暖设备的正常维修及更新,但饮水锅炉、业务用锅炉、淋浴锅炉、淋浴管道及设备不予维修。
(二)原有的卫生设备损坏,按原样进行维修或更换。
(三)水表以内原有的上水管道及院墙内的下水管道的维修和更换。
(四)因使用单位需要,新装及增添暖气片、冷气设备,改造卫生间、浴室,必须报请房屋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施工,一切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五)热水供应设备不论是原有及增添一律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房管部门不予维修和更换。
(六)因环境保护需要、锅炉改造及相应的土建工程,增添消烟除尘及消噪音设备,一律由使用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