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具备条件可进行耕地恢复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经投资主体依法申请实施土地复垦的,优先给予立项、优先补助资金。
(六)对确实无法进行植被、景观、土地整理、生态公园等恢复的挖砂采石取土矿山,可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后,按照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原则,通过挖山根、挖深坑、采地下石、蓄雨水、修水库等方法进行工程建设式恢复。恢复项目由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根据设计方案测算恢复过程中因工程产生的砂石量及收益后,以市场运作的方式公开出让治理工程所产生的砂石料。竞得企业在全额缴纳了出让金后还需缴纳不低于出让金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完成恢复工程后,通过验收合格,全额退回保证金。
(七)鼓励各地积极创造条件将矿山恢复成水库、蓄水池和小坝塘,投资施工企业除享受矿山生态恢复的所有优惠条件外,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投资施工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在全市境内竞买新设挖砂采石取土矿权。
(八)对植被恢复、建设用地恢复、景观恢复、生态公园恢复、耕地恢复、工程建设性恢复所产生的砂石料在恢复时限内可以不办理矿山开采销售的相关手续,所涉及的相关部门要给予全力支持,确保恢复工程顺利开展。
(九)建立诚信档案,对拒不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严重破坏生态难以恢复或恢复治理工作未通过验收的矿山企业,在5年内不得参与昆明市普通建材矿权的竞买和受让。
(十)鼓励在滇池流域及其他重点区域禁采区关停工作中被关停的矿山企业积极参与生态恢复治理工作,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生态恢复治理项目的优先取得权。
(十一)不适宜通过市场运作或未能通过市场运作确定恢复治理主体的,由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四、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滇池流域和其它重点区域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工作
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是矿山生态恢复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成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机构,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确定专人负责,建立责任制,制定具体工作目标,把治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详细编制工作计划和监督管理措施,研究解决恢复治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要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关停工作目标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统一协调和领导国土、滇管、环保、水务、林业、公安、财政、工商、安监、城管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形成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确保鼓励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保证矿山生态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