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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陕政发〔201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陕西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

  为降低我省移民搬迁安置房建设成本,减轻移民搬迁群众和承建单位负担,加快推进我省移民搬迁安置工程进度,特制定以下税费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文所指的移民搬迁包括陕南地质灾害移民搬迁、陕北白于山区和黄河沿岸土石山区移民搬迁工程。承建单位包括各级政府委托的移民搬迁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建设的施工企业、陕南移民搬迁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分散安置建房的个人。

  第二条 对承建单位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列支拨付到承建单位。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缴纳的数额,全额拨付到承建单位。应由省、市财政列支部分,年终通过上下财政结算办理。

  第三条 对承建单位在承建移民搬迁工程项目期间按规定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予以免征。

  第四条 对承建单位占用耕地用于移民搬迁安置建设的,对原宅基地复垦且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征用的用于移民搬迁安置的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以及搬迁安置移民购买安置房所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第五条 对承建单位承建的移民住房安置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

  第六条 对分散安置移民取得的建房补助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 对承建单位免收政府性基金,包括水利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其中需报国家审批的有关基金,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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