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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

  --开发开放科普教育基地
  充分发挥各行业部门和地方优势,根据自身特点和资源,把部门工作与科普工作有机结合,建设不同功能的行业科普基地。
  推动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科研设施。推动青少年宫和青少年实践基地等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增加科普内容,实现科普教育的功能。鼓励高新技术园区开展科普活动,有条件的企业面向公众开放研发机构、生产设施(流程)或展览馆,并根据自身特点建设专门科普场所;引导主题公园、自然保护区、动植物园等经营性旅游场馆强化科普教育功能。
  --大力发展基层科普设施
  依托市区级文化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拓展科普教育功能,建设区级综合性科普活动场所。依托遍布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文化站、广播站、中小学校、职业培训学校、党校(党员活动室)以及有条件的乡镇企业、农技协、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公共设施,结合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农家书屋”和“农民科技书屋”工程,增加科普图书、挂图、声像资料以及有关展示设备,丰富科普教育内容,建设“科普活动站(室)”、“科普图书室”、“社区科普学校”等基层科普阵地。
  有条件的中小学根据科学课程的需要,利用现有的教育培训场所、基地,建立青少年科学工作室。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观光园、绿色生态园和科技示范园,增强其农业科技教育服务功能。拓展各类职业培训中心、再就业培训中心(基地)等基础设施的科普功能。
  四、保障条件
  (一)政策法规
  1、深入贯彻《科普法》、《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面推进厦门科普工作法制化。要通过政策引导、加强管理和增加投入等多种措施,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普工作,使之群众化、社会化、经常化。
  2、在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有关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规划中,体现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在各级党、政工作和部门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中,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考核范围。
  3、加大对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力度,以市政府的名义每3年表彰10名厦门科普先进工作者和10个科普工作先进集体。
  4、落实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将科普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公益类项目的奖励范围。
  (二)经费投入
  1、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切实执行《科普法》、《福建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逐步提高科普经费的增长速度,并将科普经费列入镇(街)以上同级财政预算。
  2、落实各相关部门实施《科学素质纲要》工作经费。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每年要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3、鼓励捐赠,广辟社会资金投入渠道。进一步完善捐赠公益性科普事业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和相关实施办法,广泛吸纳社会机构、个人的资金支持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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