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府[2012]3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增强民营经济发展新优势,引导和支持广大民营企业在自主创新中有新提升,在转型升级中有新突破,在稳中求进中有新作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动自主创新、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创新引领”战略,以转型升级为主线,加快技术创新、品牌创新、管理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民营企业由一般制造向创新创造转变,引导民营企业抢占新兴产业发展制高点,支持民营企业增强主导产业竞争优势,促进全市民营企业发展水平、发展品质全面提升,为苏州继续保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推进“三区三城”建设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二、任务措施
(一)大力提升产业发展层次。
鼓励民营企业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转变发展业态,支持传统产业领域民营企业加快改造提升,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1.促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新兴产业倍增发展计划”,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投资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新型平板显示、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电网和物联网、软件和服务外包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每年优选和扶持一批民营新兴产业重点项目、配套项目,支持中小民营企业为新兴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开展协作配套,促进全市民营经济中新兴产业的比重逐年提高。
2.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进一步落实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国家进口先进设备贴息等优惠政策,针对产业链延伸、技术装备升级、工艺质量提升、促进节能减排、提高规模效益等重点环节,开展技术改造,提升发展水平。
3.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继续放宽市场准入,引导民营资本进入服务业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或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支持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用足用好国家、省、市服务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民营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力度。落实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政策,推动民营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科技研发、现代物流、贸易营销、专业配套、工业设计、节能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
(二)大力提升企业创新成果转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