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展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据
近年来,国家和省不断加大继续教育立法力度,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继续教育法规体系,实现了继续教育工作的依法管理。目前,我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人事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以及《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适应我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指导意见》(粤办发〔2010〕1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0〕321号)等。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
接受继续教育既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既要维护好、行使好自己应有的权利,也要履行好法定的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继续教育权利包括:接受继续教育期间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履行的继续教育义务包括:遵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所在单位统一安排,遵守学习纪律和有关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检查、监督;承担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的、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继续教育费用。
四、接受继续教育的方式灵活多样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者进修班,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开展相关实践活动,以及接受远程教育都属于继续教育的方式,均可视为参加继续教育活动。远程教育只是继续教育的一种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继续教育方式。此外,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科研获得专利、出版专著、发表论文等均可以按规定计算或折算继续教育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