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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公开发布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有效期限为3年,或根据信息具体内容的有效期确定。

  公开发布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有效期届满后,转为后台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按照卫生部《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县级以上质监局在公布依法履职形成的食品日常监管安全信息前,应组织专家对信息内容进行研究和分析,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或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同时将会商情况报当地政府和省局。

  第十八条 对已公布信息进行变更的,应在变更的相关信息加上标注,记录变更原因和变更依据,不得删除原有信息,以保持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浙江省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公布的企业质量信用信息。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条 企业认为公布的质量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信息提交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书面申请。信息提交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确认信息有误的,信息提交部门将书面材料报省局质量处,经同意后提交省局信息中心予以改正,同时将情况通知相关企业。

  第二十一条 提交质量信用信息的各责任部门,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提交的,由省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省局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提交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失真的,或利用职务之便捏造、更改企业质量信用信息的,依据公务员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省局信息中心定期统计全省各级各部门质量信用信息的提交和发布情况。省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单位、各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局质量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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