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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7.涉及邻里关系的,需提供邻里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书面意见(涉及减少原有间距、影响房屋结构安全、通行及其他对他人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情形,原件1份);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其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农村宅基地申报表(原件2份,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需在此表上签注意见);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原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限改建、扩建的;复印件1份,核原件);

  6.因地质灾害迁建的,需提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地质灾害鉴定材料(原件1份);

  7.确需占用耕地的,需提供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和补充耕地方案(原件1份);

  8.搬迁新建户还应提供旧宅基地的处置方案(原件1份);

  9.乡镇(街道)出具的不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或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但不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意见(原件1份);

  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明确主体责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授权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城市规划建设区和拓展区外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建设区和拓展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严格审批标准。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人均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0 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 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三)完善公示制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首先需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社员或社员代表讨论同意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符合条件的农户凭公示结果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强化审批监管。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到“三到场”: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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