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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十件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

  四、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1.删去第四十八条中“对不执行违法处理决定的建设工程不予拨款、工程结算,不予供水、供电,不予办理入户、工商营业执照、房地产确权登记。”。

  2.将第五十一条中“依法强制执行”修改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将第五十五条中“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规划监察机构可采取措施强行停止施工,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修改为“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4.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5.将第五十七条中“依法予以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修改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五、广州市流溪河流域管理规定

  1.删去第二十条中“暂扣作业工具”。

  六、广州市建筑条例

  1.将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1.删去第十一条中“强制”。

  八、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

  1.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民政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九、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1.将第二十七条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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