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铁路建设费收缴程序的通知
(津国土房财〔2011〕35号)
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按照《关于调整铁路建设费收缴方式的通知》(津财综〔2010〕81号)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我市采用新的铁路建设费收缴方式。为进一步做好铁路建设费具体收缴工作,特制定《铁路建设费收缴程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铁路建设费收缴程序
一、中心城区以外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后,土地交易中心逐地块将竞买保证金中的铁路建设费及时足额上缴市局财务处并附该地块成交确认书。市局财务处向土地交易中心出具《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二、铁路建设费到账后,市局财务处向该地块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分局下发《铁路建设费到账通知书》(见附件。其中,“存根联”由市局财务处留存,“通知联”交区县国土资源分局留存),并附《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复印件。市局财务处每月向市财政局上缴铁路建设费后,分区县编制《铁路建设费上缴明细表》,连同相关缴款书一并转交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三、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收到《铁路建设费到账通知书》及《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复印件后,以此作为该地块受让人缴款依据,向受让人出具同等金额的《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同时,按以下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铁路建设费,贷:应缴预算款-铁路建设费;收到《铁路建设费上缴明细表》和相关缴款书后,进行以下账务处理,借:应缴预算款-铁路建设费,贷:其他应收款-铁路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