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供热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公用〔2011〕67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规范供热经营活动,促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天津市供热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供热许可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天津市供热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供热经营活动,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依据《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在取得天津市供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办)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供热。
第三条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供热要求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申请供热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一)供热规模小于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供热规模大于50万平方米小于100万平方米(含100万平方米)的,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三)供热规模大于100万平方米的,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600万元。
供热规模以供热规划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注册资金以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流动资金以银行资信证明为准,要求最近连续3个月达到上述标准。
第五条 申请供热许可的单位应当具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