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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级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方式包括:广播电视媒体,报刊媒体,局政务网站,局内挂牌或通报;区县级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方式包括:区县有线电视、广播电台,区县报刊媒体,区县局政务网站。

  第七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第二个月15日前,将市级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经主要领导审核后上报执法总队;每季度第二个月30日前,将区县级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情况上报执法总队。

  第八条 执法总队汇总各区县上报的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经局领导审阅后,在全市予以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并于每季度第二个月30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 工作流程图

  工作流程图(略)

  第十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季度必须按时按要求上报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各1件,要以书面形式报送违法违规案件(格式参照附件1),并填写《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表》(附件2)、《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情况表》(附件3)。

  第十一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执行案件季度上报制度,责任到人,由专人统筹负责案源收集、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建立案件数据库,做好梳理、分析工作,避免重复报送、遗漏报送等情况。对未按时上报违法违规案件或未按要求在本区县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违法违规案件的区县,市局将在系统内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5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废止。

  附件:1.《关于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的通知》(略)

  2.《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表》

  3.《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线索情况表》

  附件2
  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情况表

案件名称

 

违法地点

区(县),镇(乡、街),村

违法时间

 

违法类型

 

违法主体

 

案件来源

 

主要违法事实

 

处理情况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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