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专项治理整顿的通知
(津国土房市管〔2011〕309号)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及有关单位,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贯彻落实《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和《
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市国土房管局决定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整顿时间和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从2011年8月10日开始,至11月底结束。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并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均属专项治理整顿范围。
二、专项治理整顿内容
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是否备案;
(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是否公示备案证明、执业人员情况、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信用档案查询网址(http://218.69.113.226/credit/index.asp)、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地址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三)发布房源信息是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是否查看房屋权属证书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四)是否与委托人签订经纪服务合同;
(五)是否建立业务记录制度;
(六)是否妥善保管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七)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职业资格;
(八)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是否加盖机构印章并有一名房地产经纪人签章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三、有关要求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要按照治理整顿内容做好自查工作,如实填写《房地产经纪市场专项检查经纪机构自查表》,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全面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并于2011年9月20日前将《自查表》报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