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及《
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令2006年第33号),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由董事会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报告须报市金融办备案。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市金融办、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市金融办有权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履行反洗钱义务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2010年底前,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标准要求的,年末贷款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三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二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三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九条 市金融办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并依本办法提出规范要求。
第四十条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受理审查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月向市金融办报送资产负债表、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担保、贷款偿还等统计信息资料(半年终了需同时报送上半年信息);年度终了后90日内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年度报告应为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报告。
第四十二条 市金融办在年度终了后90日内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年度检查审验,小额贷款公司应提交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