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六份。
第十九条 市金融办收到申请人报送的上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下达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批准文件。
申请人应自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60日内完成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前各项准备工作,并应向市金融办报送开业申请书,否则,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市金融办在接到开业申请书15日内对申请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下达准予开业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对于在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小额贷款公司,市金融办将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由同一发起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前,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从业人员应参加市金融办组织的任前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经市金融办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小额贷款公司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应向注册地公安机关、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按要求报备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天津市市域范围内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须经市金融办审核批准并履行工商登记程序,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章 合规经营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营运资金主要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本的50%。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经营以下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票据贴现;
(三)办理贷款转让;
(四)办理与小额贷款相关的担保、咨询业务;
(五)办理贷款项下的结算;
(六)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贷款转让专指将贷款形成的债权以卖断方式转让予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保理公司。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小企业、农民、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贷款服务,着力扩大服务客户数量,提高贷款覆盖面。
小额贷款公司向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发放贷款参照《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监会主席令2004年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