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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
  一次性缴足;
  (四)有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条件要求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从业人员;
  (六)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八)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人应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做出公司设立,以及授权筹建工作组(以下简称申请人)履行组建工作职责的相关决议。
  第十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向市金融办报送设立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住所、资金数额、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拟服务区域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股东名称(姓名)、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出资额、出资比例,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简历等;
  (二)经公证的出资人协议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管理与内控制度规范,贷款操作规程,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四)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须承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规范管理、合规经营并积极防范、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出资来源合法真实,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出资;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
  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三年经法定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
  (七)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书,学历证明、从业资格证明、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八)出资自然人、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出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报告,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十)住所(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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