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
(一)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二)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与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各负担一半。贷款的展期及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贴等仍按照《天津市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津银发〔2004〕163号)执行。
(三)调整贷款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经办金融机构审核给予贷款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手续,财政部门按规定政策给予贴息、手续费补贴。
三、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联动工作机制
(一)要积极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各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加强与创业培训和服务机构密切配合,积极引导辖区内各类失业人员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之路,以培训助创业,以创业促就业;要加强与担保中心和经办金融机构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细化、严格信用社区标准和认定办法,加强对信用社区的考核管理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要努力加强信用社区的建设。信用社区的标准、认定、管理以及激励惩戒机制仍按照《关于调整和完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津银发〔2006〕8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要进一步密切协作,充分利用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动机制。
除本通知外,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已经发布的小额担保贷款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