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进一步改进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津银发[2008]208号)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天津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结合天津市就业再就业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
(一)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实施上浮。自2009年1月1日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 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在《关于调整和完善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津银发〔2006〕88号)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天津市《关于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津劳社局发〔2007〕148号)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给予贴息。
(三)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经办金融机构、担保中心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诚信户,还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循环贷款(申请循环贷款相关政策按照津银发〔2008〕49号执行),循环贷款不享受财政贴息。
(四)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当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额不能满足小额贷款的担保需要时,由财政部门给予补充。
(五)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经办金融机构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借款人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经办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并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