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县(区)、开发(度假)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相对集中行使除滇池航政外的行政处罚权。
(二)完善执法体系,组建乡(镇、街道办)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协管员队伍
扭转目前乡(镇、街道办)缺乏执法队伍的被动局面,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滇池流域各县(区)、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组建乡(镇、街道办)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采取“县聘乡管”,即由县(区)、开发(度假)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聘任,各乡(镇、街道办)集中管理的模式。同时,按照每个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至少配备3名协管员的原则,组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滇池管理协管员队伍。确保全方位、全日制、全天候的滇池及入(出)湖河道行政执法和协管工作。
乡(镇、街道办)滇池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办公经费和滇池管理协管员工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各县(区)、开发(度假)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年度预算,其编制的落实、招聘、工资标准制定等相关工作由各县(区)、开发(度假)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转变执法模式,由以市执法管理为主转变为以县(区)、开发(度假)区执法管理为主
建立市监督协调,县(区)、开发(度假)区执法查处,乡(镇、街道办)协管辅助的滇池管理综合执法模式。市级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发挥统筹协调、监督、指导职能为主,重点开展区域专项执法、横向联动执法;各县(区)、开发(度假)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各类危害滇池水环境行为的查处工作。通过执法模式的调整,实现“以监督促查处,以联动推绩效”的目标。
四、实施“网格化”监管执法体制,构建新的执法责任体系
建立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网格化”管理工作责任制,科学划定责任区,合理界定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制。
(一)划定责任区。将滇池流域陆地及水域划分为若干执法查处监管区域,陆地以河道、道路为界划分成若干网格;滇池水域以水域中心线及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晋宁县、滇池旅游度假区陆地分界线垂直区域为辖区责任区域,将流域区内的日常巡查、执法查处、执法监管等纳入“网格化”管理,落实到人,实行“定人员、定地段(水域、河段、街段、楼院)、定标准、定责任、定时限、定奖惩”的“网格化”管理岗位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