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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滇池流域水环境进一步强化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滇池流域水环境进一步强化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昆政办〔201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改善滇池流域生态环境,全面提升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水平,科学建立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长效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高效履行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责为核心,以及时、高效查处各类危害滇池流域水环境行为为重点,建立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长效机制,切实提高综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巩固滇池综合治理成效,全力推进滇池水污染防治。
  二、工作目标
  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强化落实,完善责任体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和联动,着力构建全流域、全方位、全日制、全天候的科学规范、运转高效、查处及时、监管到位、协作有力的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长效机制,使滇池流域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全覆盖,不留死角,真正做到滇池违法案件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使各类潜在的违法者“不敢违法、不想违法、不愿违法”,从根本上提升执法效能,实现滇池管理治污防控的长效化。
  三、强化基层执法能力,落实属地责任,实现执法重心下移
  滇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滇池保护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滇池流域各县(区)、开发(度假)区,乡(镇、街道办)及村委会(社区)在滇管综合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实现执法端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强化属地管理,建立完善执法体系,创新现有的滇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理顺、完善执法体系,转变执法模式。
  (一)理顺执法体制,实现全流域综合执法权限和范围的统一
  1.实现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全流域覆盖。理顺各县(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积极争取省政府支持,加快设立五华区、盘龙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分局;同时,将滇池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按区域交由开发(度假)区行使,确保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滇池流域没有盲区,不留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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