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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1年度省农村商贸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1年度省农村商贸服务体系建设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1〕156号)


各市、县(市、区)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财政局(不含宁波):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商贸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1〕361号),现就2011年度农村商贸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统筹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乡)和农村现代商贸服务示范村项目
  (一)申报程序及时间
  城乡统筹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乡)和农村现代商贸服务示范村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商务部门提出认定的创建报告,报所在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于2011年12月20日前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于2011年12月20日后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于2011年12月底前正式行文公布。对正式行文公布的城乡统筹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乡)和农村现代商贸服务示范村,按照要求作进一步规范,对相关创建项目在显著位置标识标志。示范镇(乡)和示范村中符合条件的创建项目业主,可以申请财政支持,并提交以下材料(2套),报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2012年2月底前报省商务厅。
  1. 创建工作情况报告(应包括为进一步提升现代商贸服务水平而新实施的商贸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落实情况)。
  2. 2011年度城乡统筹商贸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表(附件1)。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体项目投资额审计报告。
  4.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项目评审及资金拨付
  省商务厅于2012年3月底前,按照《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创建城乡统筹现代商贸服务示范镇和农村现代商贸服务示范村工作的意见》(浙商务建发〔2011〕167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人员赴现场作进一步的检查和评审。对评审合格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确定补助资金额度,下达至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示范镇(乡)和示范村,再由示范镇(乡)和示范村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业主。
  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
  (一)项目申报范围及补助标准
  1. 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于2009年开设经验收合格已经享受2年补助、2010年开设经验收合格已经享受1年补助的日用消费品连锁便利店项目,继续按原标准给予补助。
  2. 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2011年在未建店行政村新建和改造的日用消费品连锁便民店,按照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商建字﹝2010﹞251号)附件2、附件4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验收合格后,按照浙财企〔2011〕361号规定标准给予补助。
  3. 省城乡连锁超市龙头企业2011年当年竣工的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按其服务便民店数量、配送半径、农村商品配送额、投资额、信息化管理和机械化作业程度、功能分区、自有和租赁等指标情况,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确定补助额度。
  (二)申报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验收报告(2份)。
  2.2011年度企业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总结(含便民店和配送中心建设情况、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内容)(2份)。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4.行政村连锁便民店验收申请表(附件2)(2份)。
  5.与附件2中顺序一致的便民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套(装订成册)。
  6.能够反映基本面貌的便民店内、外照片1套(通过电脑打印,按附件1中便民店顺序装订成册)。
  7.2011年度农村商贸服务体系建设配送中心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3)(2份)。
  8.配送中心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竣工、已经投入使用并发挥配送功能凭证(2套)。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配送中心建设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2套)。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2套)。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安排
  申办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提交项目验收及有关材料,所在地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受理并作初步验收后,对有关项目进行汇总报市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市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成立验收组,对有关项目逐一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提出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后,将项目验收报告及有关材料于2012年2月底前分别报省商务厅(市场建设处)、省财政厅(企业处)(各1套)。
  三、省级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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