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为执收单位行使行政职责应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执法单位对单位和个人因违规应收缴的罚款和罚没物品折款。不含追缴的税款和第十条规定的事业性专项资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的超收奖励按以下比例计算:
1、中央、省直驻市单位的超收奖励按超收额的60%计提。
2、本市执法部门的超收奖励,未实行收支脱钩的部门按超收额的50%计提;已实行收支脱钩的部门按超收额的10%计提。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工本费、考试收费等成本性收费收入,已实施收支脱钩的部门,按上述办法给予奖励;未实施收支脱钩的部门及公安缉毒罚没收入等有按100%安排支出政策依据的非税收入项目,按其超收部分全额核拨给执收部门。
第八条 事业性专项资金收费的超收奖励:
执法部门和审计等监督部门查处追缴的事业性专项资金(包括海域使用金、国有资源使用费、国有资产收益、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确定的征收办法规定的征收业务费(手续费)的2倍提取工作经费奖励执法部门,并相应扣减征收单位的征收工作经费。
第九条 如因单位阶段性工作需要,需调整奖励标准的,按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或者授权分管财政的市领导批准的标准和期限执行。
第十条 在计算奖励金额时,部门(单位)的乱收费、乱罚款收入予以剔除(剔除额按乱收费、乱罚款收入的2倍计算)。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采用次年安排的办法,即部门(单位)超额完成本年度征收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列入下年预算,在下年度预算执行中兑现。
第十二条 执收执法部门(单位)因加大执法力度增加执法经费,需要预拨超收奖励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超收奖励资金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执收部门(单位)应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可预拨部门超收奖励经费。但预拨奖励不能超出总奖励经费的50%。
第十三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主要用于改善办公条件以及弥补单位办案、业务费用等。用于发放奖励和职工福利等支出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的规定,但总额不得超过奖励资金的20%,且对个人补助资金不得违反现行的津贴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