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行政问责规定(发布日期:2012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5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强化行政责任,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区、县(市)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其领导的机关(系统)政令不畅、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
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是指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行政领导)的问责。
第四条 行政领导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市人民政府依法赋予的各项职责,认真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监督,严格依法行政。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