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企业设计中心具备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和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能力。
8.企业设计中心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集聚和培养高层次设计人才的能力和条件。
(二)设计服务企业
1.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正常运作两年以上。
2.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服务能力,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3.企业工业设计流程完整、管理科学,具备较完善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相关软硬件配套设施。
4.拥有较强的设计研究和设计创新能力,设计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设计成果丰富且产业化绩效显著,有企业服务的成功案例。
5.企业组织体系完善,内部机制健全,发展目标和规划明确。
6.企业设计人员队伍规模和结构合理。
(三)其他企业
参照上述条件。
四、不予受理申报的情形
企业最近两年内(截至申请日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其创建申请:
(一)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
(二)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
五、申报程序
(一)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具体由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经委(商务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含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本一份),申请材料包括:
1.《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创建申请表(工业企业)》(见附件1)或《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创建申请表(设计服务企业)》(见附件2);
2.设计服务企业的3家以上(含)服务对象提供的《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用户评价推荐表》(见附件3);
3.企业设计创新发展情况报告(字数不限,写作提纲见附件4);
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近两年的审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申请表中所填涉及批准、获奖、知识产权等事项的相关佐证材料。
企业申请创建上海市设计创新示范企业的相关材料内容应当属实。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四年内不得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