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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现场验收人员不少于2人,由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现场检查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现场检查前,由现场验收组组长向被验收单位负责人宣读《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检查纪律》,验收结束时,对现场验收工作中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3.验收不合格的,作出不同意核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验收合格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同意其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
  4.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其所属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在该企业已获准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网站上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活动,无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但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必须将允许其网站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名单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八、变更程序
  1.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如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提供单位的地址、单位名称、企业法人代表、网站中文名称、网站域名、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IP地址以及涉及到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范围的栏目设置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受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即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fda.gov.cn)在线申请变更。同时向省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大厅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①《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4)。其中一份,由负责审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存,一份报同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
  ②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③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变更事项(网站名称、域名/IP地址等)的相关证明文件;
  ④已办理变更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⑤原《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⑥其它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文件。
  2.原审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同意变更的,由原发证机关将变更的内容和时间记录在《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副本上,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正本,收回原《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变更后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不变。不同意变更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涉及到交易形式的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并现场验收。其它项目的变更,暂不进行现场验收。
  九、换证程序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换发新证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fda.gov.cn)在线申请,同时向省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大厅提交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纸质《换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5),其中一份,由负责审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存,一份报同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原审批部门按照原申请程序对换证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发给不予换发新证的通知并说明理由,原《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收回并公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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