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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受理大厅    0571―88903326
  五、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至少期满三个月;
  2.系统运行稳定,连续3个月内无违法违规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记录;
  3.有自有服务器及相关设施,并且能满足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要求。申请企业应拥有独立的机房,或将自有服务器托管于满足条件的互联网数据中心(IDC)机房(详见附件1);
  4.通过软件测评机构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系统软件的测试(详见附件2);
  5.符合国家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其它相关规定和申办条件。
  六、申请、受理程序
  1.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fda.gov.cn)在线申请,同时向省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大厅提交以下材料:
  (1)《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同时提供一份同纸质申报材料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4)保证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5)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6)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
  (7)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简历;
  (8)仪器设备汇总表(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使用日期);
  (9)拟开展的基本业务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
  (10)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11)软件测评机构对有关功能模块以及安全性的测评报告;
  (12)合同文书范本(包括因产品信息的真实性、交易产品的质量、达成交易后产品的配送、网络安全性等问题导致有关方面利益受损时的责任约定内容);
  (13)企业无任何违法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记录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等原件证明在纸质资料核对签收后退回。
  2.负责审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纸质申请材料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不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负责审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纸质申请材料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七、现场验收程序
  1.负责审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国家局负责现场验收的,“现场验收通知书”将同时抄送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局负责现场验收的,“现场验收通知书”将同时抄送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在2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审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对申请企业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现场验收评定标准》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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