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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浙食药监市[2006]32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480号)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5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局负责对浙江省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单位的受理和审批工作。
  二、为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申请、审批软件系统,即通过互联网实现申请、审批、备案和结果查询一体化服务,并实行外网受理、内网审批、外网发布的模式。申办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单位可直接在国家局政务网站(网址:http://www.sfda.gov.cn)上在线申请。申办程序详见《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实施细则(暂行)》。
  三、我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大对无证或违规单位的查处力度,并将处理结果在我局政务网站上向社会公告。
  四、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本通知后,迅速将通知精神告知辖区内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报单位,同时加强对辖区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ΟΟ六年四月二十日

浙江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
实施细则(暂行)

  一、许可事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审批
  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1.《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审核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职能处室及联系电话
  1.职能处室:药品市场监管处、医疗器械处
  2.联系电话:药品市场监管处 0571―88903356
  医疗器械处   0571―88903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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