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银监会关于同意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支行升格为分行的批复
(内银监复〔2011〕41号)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包商银行关于鄂尔多斯支行升格为鄂尔多斯分行的请示》(包商银报[2010]388号)、《包商银行关于对马连英同志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请示》(包商银报[2010]389号)和《包商银行关于对张来树等同志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的请示》(包商银报[2010]403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支行升格为分行,升格后机构名称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归你行直接管理;机构升格后营业地址不变。
二、核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业务范围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它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