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机关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一)在湘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企业(总部)直接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前款以外的企业(含中央在湘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监管局颁发。省安全监管局在审查、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过程中视情况征求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应对省安全监管局征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意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中将有关情况如实反馈给省安全监管局。现场核查及企业整改安全隐患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内。
三、审批条件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应符合《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其中部分审批条件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规划和布局:在《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有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老企业”)视为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和老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建在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化工区(包括化工园区和化工片区)内。
(二)重大危险源:对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设施,应执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并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维护、保养。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如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应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不同自然人时,应分别取得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四、申报材料
危险化学品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应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