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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


  (一)市直管河段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额缴入市级金库,由市级统筹安排。

  (二)委托区县(自治县)管理的“三江”河段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额缴入市级金库;市级将其中的70%用于安排所在区县(自治县)河道建设及管理。

  (三)其他河道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按市级20%、区县(自治县)80%缴入同级金库。

  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按照重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03〕26号)规定,统一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进行征管。其中:“三江”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其他河道由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在非税收入缴库时按比例分别入库,列“103044601河道采砂管理费”收入科目。

  第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会同同级人民银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砂石资源费收入核查,确保市、区县(自治县)分成的河道砂石资源费收入及时全额缴入各级金库。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水利建设与管理。市级分成的河道砂石资源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区县(自治县)分成的河道砂石资源费纳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下列河道建设与管理工作:

  (一)维护河道安全,开展河道整治及清淤、清障工作;

  (二)编制河道管理规划、制定河道建设管理技术标准,研究河道管理政策法规及开展宣传教育培训;

  (三)开展河道砂石资源开采可行性论证、采砂行政许可及河道采砂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提高河道管理能力,建设河道管理基地、码头,配置管理器材、执法装备等;建设河道管理信息系统;

  (五)河道采砂拍卖、招标、挂牌等工作经费;

  (六)河道建设与管理的其它工作;

  (七)其他水利建设项目与管理工作。

  河道砂石资源费支出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32项“砂石资源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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